伤所造成进行了严格的科学鑑定,并做出鑑定结论:“被鑑定人于丽梅的甲状旁腺已在甲状腺大部切除术中被误切或其血供受损而导致功能障碍,手术与疾病(甲状旁腺功能低下)二者之间存在着直接因果关係。”
但是,被告北戴河医院对司法部司法鑑定科技术研究所的上述鑑定持异议,遂申请重新鑑定。原审法院又请卫生部医疗技术咨询专家对本案进行论证。
1999年12月24日,卫生部办公厅以卫办信发(1999)第28号出具了《关于对于丽梅医疗纠纷案进行医疗技术咨询的復函》,上称:北戴河医院对患者于丽梅术前诊断和治疗原则正确,有手术适应证,手术操作符合规范要求,于丽梅手术后出现甲旁功能减退且持续时间较长,属甲状腺功除后的严重併发症。
2000年4月14日,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时认为,于丽梅因患“甲亢”,住进北戴河医院,医院为其行甲状腺大部切除术,术前诊断和治疗原则正确,手术操作符合规范要求。术后出现抽搐、周身麻木、肌无力等症状属甲状腺大部切除术后併发症,经鑑定不属医疗事故。但考虑到于丽梅身体状况和术后併发症,生活困难,北戴河医院应本着治病救人、救死扶伤的精神,适当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遂判决北戴河医院一次性补偿于丽梅经济损失40000元,判决生效后15日内执行。案件受理费15325元免收。
于丽梅不服,她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主要原因是采用了卫生部办公厅的復函,而卫生部办公厅的咨询復函仅仅是信访部门的咨询意见,其不是法定鑑定机构,所做出的咨询復函不具有证据效力。同时,卫生部与院方属上下级关係,有行业保护之嫌。復函不能推翻司法部司法鑑定科学技术研究所最有价值的司法鑑定,并且该司法鑑定结论是由双方提出且经双方认可的,法院应采用。
随后,她向河北省高级法院提出上诉。10月10日,河北省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十三章 中国首例医务人员状告任职医院案第99节 她被女院长给治残了(2)
2003年1月15日,身心极度疲惫的于丽梅向最高人民法院递交了一份申诉书,要求撤消(2000)冀民终字第53号民事判决;要求秦皇岛市北戴河医院赔偿申诉人经济及精神损失15万元;要求秦皇岛市北戴河医院承担申诉人以后的治疗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接到于丽梅的申诉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并认为一、二审法院均存在有认定事实不清的失误。由于此案的特殊性,高院有关专家特意将该案例编入了《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指导丛书》,由此可见其价值和影响力已受到司法部门的相当重视了,也可以看出这早已不是一般的个案了。
2003年8月中旬,于丽梅收到河北省省高院的一份《民事裁定书》,称“本案经审判委员会研究后均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裁定撤销此案的一审和二审判决,发回秦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这份裁定书,像严冬里的一束阳光,让于丽梅一家人终于看到了光明的希望。
2003年12月29日上午9时,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再次审理此案。
两天后,躺在病床上的于丽梅终于拿到了一份胜诉通知书。要知道,她和全家人为了等待这一天,等了漫长的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