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王圣堂暗访时嫖娼,编造假新闻,向境外媒体投稿丑化广东警方形象……”。而事实是,1998年4月1日自诉人与被告在报社组织策划下,一起前往广州王圣堂暗访时,遭到黑帮刀枪围攻,危急关头,自诉人以军人的良好素质先救助被告脱离危险,后自己也脱险。此事曾经在1998年6月13日至28日《华西都市报》、《华商报》及《黄石日报》《大冶日报》刑登,当时被告人还提供了自己的照片工亲笔写作数千字的报导,但报社无法发表,被告又想以内参形式刑登出此文,但被南方日报社总编辑范以锦拒绝,并于1998年8月8日就此事作了有关批示。总之,只要自诉人在某家报社杂誌社工作,在某家刑物上发表文章,被告人的诬告陷害信就会随之而至。
在被告长达两年的诬告陷害中,自诉人作为一名新闻工作者,一名政治过硬的復员军人,屡屡遭人误解,不断接受有关部门的调查,数次失去正当的工作机会,往来于南北取证,经济上负担沉重,负债纍纍,致使心力交瘁,夜不能寐,精神恍惚。同时,自诉人全家也因此而蒙上可怕的阴影,老父气得患心臟病,老母亲终日以泪洗面,弟妹常遭人非议。
在此,请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3条关于诬告陷害罪的规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0条和第171条的规定,对被告人的行为进行审判,维护自诉人的合法权益……
我还在后面附上了我收集到的数址份确凿的证据。
当我获知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已受理我的案件后,令我怎么也没想到的是,后面的经过更会是那样的曲折和漫长,最终的结果更是大出我的意料之外。
2001年11月6日,我以刑事自诉的方式向北京朝阳区法院立案庭递交了状词。在等候了二十多天后,一直没有消息,我以为北京的法院不愿受理我的案子。无奈之余,我决定利用与邓世祥在花都法院开庭之机南下广州,向邓世祥工作的所在地海珠区人民法院递交自诉状。没想到,就在我和邓对簿公堂的第二天,我获知:我的案子朝阳法院已经以“诽谤罪”依法立案。他们已于12月向我下达了立案通知书。就在我和邓世祥在花都区法院对簿公堂后的第三天,我又接到朝阳法院刑一庭法官逯某的电话。他称,我的自诉案已受理,法院领导让他负责我的案子,让我儘快到法院来一趟,他有话要当面问我。当他得知我此时还在头羊城时,就催促我赶快回京。随后,他又连续三次下发“诽谤罪”的书面通知至我的代理律师处。而此时的我正好被广州某部门非法拘禁,失去人身自由11天,根本无法脱身。“我无罪释放”后,马上与北京的逯某取得联繫,对方在电话里很恼火,根本不听我解释,并扬言我再不在指定的时间内到庭,就要我撤诉,并要求我马上坐飞机赶回北京谈话。我不顾身体虚弱,立即借钱坐飞机赶回北京,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赶到法庭。逯法官中等个子,三十多岁,说话嗓门很大,态度很不好。我第一次到庭时,还是被他当着一位女书记员及我的代理律师的面大骂了一顿。之后,这位逯艷光法官还再三警告我:没有他的同意,不允许就此案接受新闻媒体的采访,更不能随意写报导。
刚开始时,逯某对我这宗案子还是很重视的。到了2002年4月底,在我的再三催促下,他才决定南下取证。4月28日,逯某把我叫到法庭,问我有没有空,能否跟他一起去一趟南方,最好是坐飞机去,这样方便他调查。我想了想说,我没钱去,我现在因为打官司借了很多债务,不过我可以把有关单位和人的名单、住址电话均提供出来,以方便调查。逯某还是暗示我最好能一起去,后来见我实在是无钱去,只好作罢了。
5月初,逯某一人去了广州、深圳和我的老家湖北黄石、大冶等地调查取证。但令我奇怪的是,逯某此次去广州调查时,竟然又一次去“访问”本案被告邓世祥。逯某去深圳前,还让我提前电话通知与案情有关的《深圳法制报》有关部门负责人不要外出,最好在单位等他;后来的一天夜晚,他还用深圳的电话打我的手机,向我询问有关情况,但当我向报社特稿部主任赵龙、责任编辑刘瑜等人询问时,他们说,我们一直在等,但根本就没有法官来他们调查!而根据案情及我提供的证据,深圳法制报是一个比较重要的取证处。此后,逯某虽然也到了我的老家,但他根本就没认真取证,比如,他驾着不知从哪弄来的一辆小车在大冶政法委的有关同志陪同下去我村子里调查时,根本就没有找到当时知情的村支书石教法,而是随意找了一位早已退休、且对有关情况毫不知情的另一位前村支书石义生作所谓的调查,十几分钟后就赶回去吃饭了。当村支书石教法从田地间赶回时,得知对方已离去,他不解地说:这位法官大老远从北京赶来,为什么就不能多等我一会呢?我这几天一直在家里等他呀?无奈,他只好在事后为我出具了一份书面证明。
我不明白,逯某花了法院如此多的费用前往广东和湖北调查,在最后为何漫不经心呢?同年7月,在我的的案情论证会上,陈兴良、张泗汉等几位刑法专家指出:“其实象石野这种证据齐全而且事实确凿的诽谤案,法官根本用不着去作调查,只须作一个笔迹鑑定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