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和国意义的工业、矿业、运输业、建筑业、银行业和批发商业共42大类收归国有,并给予适当补偿。
1948年4月28日通过的第二个国有化法令,进一步扩大了国有化的范围。只有小手工企业和作坊仍属私人所有,但已基本上被纳入计划经济制度,受到国家监督,僱工人数受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