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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斯就说过,“美国政府要照宪法办事,可是什么合乎宪法,什么不符合,这由最高法院法官们决定。”据《时代》周刊说,“难就难在这一点:休斯这人早年也曾发出过自由主义的烈焰,可是如今只有一堆保守主义的热灰了。”在思想保守方面,休斯可以作为当时司法界和律师界的典型。罗斯福所提的法案,是独立战争后最有革命性的创议。对这些新法有裁判杖的下级法院法官们,都是些旧秩序的拥护者。这些在联邦地方法院审理讼案的人,大多数是为共和党效过劳,或者为大公司当过辩护士,由此出名的。他们已经都成为公司股东、受託管理人、名流俱乐部的会员。产业界的巨头都是他们的知心好友,彼此心心相印,都觉得新政派闹得天翻地覆,十分可恶。罗斯福执政还不到三年,各下级联邦法院已有一百多位法官发出大约一千六百个指令,禁止施行新法。除此之外,那些名牌律师还大写其文章,抨击他们所不欢迎的新法,无异于以私人资格作出裁定。自由联盟批驳《华格纳法》的声明,可以作为使用这种伎俩的典型例子。全国製造商协会把这个声明印发给会员们,怂恿他们违抗那已由国会通过并经总统签署的法律,理由是法案是“违反宪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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