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项条文的主要内容是:工人有“组织和通过他们自己选择的代表进行集体谈判工资的权利”;不得限制工人加入自己选择的工会作为受僱条件;僱主应遵守总统批准的有关工资、工时等规定。——译者】,使集体谈判合法化,从而推动了30年代工人运动的发展。对于将来要发生的事,大企业家这时已有预感。全国製造商协会和美国商会在参议院的听证会上对这一条表示了强烈反对。于是罗斯福把赞同和反对的两派代表请到白宫开会,就条文的措辞取得了协议。会议结束时,第七条第一款条文原封未动,这并不是一个吉兆。企业家们和他们在国会里的代言人之所以同意,是因为他们当中有些人认为,一切自由竞争都应该停止。正如琼斯-拉姆森机械公司当时的经理拉尔夫·弗兰德斯所说,他们“完全相信,要復兴和繁荣,就非限制竞争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