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二也。
行为跋扈,殴打亲王,不敬宗室,其罪三也。
邹国公张公瑾,国朝领兵之大将。
本该为国之柱石头,然其领兵多有跋扈之举。更兼教子无方,贻害无穷,当罪加一等。
从来乱臣贼子,只争一念,放肆遂至不可收拾,奈何养虎兕于肘腋间乎。
臣奏请陛下,数罪并罚,革去张拯渭南县男之爵,交由大理寺查办。”